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顺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加快发展新型文化企业、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业态,提高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促进产业链和创新链精准对接,推进文化产业“上云用数赋智”,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扩大优质数字文化产品供给,促进消费升级,积极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导向,提升内涵。牢牢把握正确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掘文化资源,提高数字文化产业品质内涵,讲好中国故事,展示中国形象,弘扬中国精神。
创新引领,激活市场。坚持创新在产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和场景创新。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让创新潜力充分涌流,形成更多新增长点、增长极。
数据驱动,科技支撑。落实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建设部署,共建共享文化产业数据管理服务体系,促进文化数据资源融通融合。把握科技发展趋势,集成运用新技术,创造更多产业科技创新成果,为高质量文化供给提供强有力支撑。
融合发展,开放共享。推进数字经济格局下的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促进文化产业与数字经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体系。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培育新形势下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三)发展目标
数字文化产业规模持续壮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供给质量不断提升,成为激发消费潜力的新引擎。产业基础设施更加完备,支撑平台更加成熟,创新创业更加活跃,市场秩序更加有序,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创造更多新就业形态和新就业岗位,形成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消费发展、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融合的数字化生产、流通、消费生态体系。文化产业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迈向新阶段,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形成新动能主导产业发展的新格局,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到2025年,培育20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领军企业,各具特色、活力强劲的中小微企业持续涌现,打造5个具有区域影响力、引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产业集群,建设200个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数字文化产业项目。
二、夯实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基础
(四)加强内容建设。深刻把握数字文化内容属性,加强原创能力建设,创造更多既能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又能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数字文化产品。培育和塑造一批具有鲜明中国文化特色的原创IP,加强IP开发和转化,充分运用动漫游戏、网络文学、网络音乐、网络表演、网络视频、数字艺术、创意设计等产业形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打造更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数字文化品牌。强化文化对旅游的内容支撑、创意提升和价值挖掘作用,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以优质数字文化产品引领青年文化消费,创作满足年轻用户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增强青年民族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
(五)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面向行业通用需求,建设数据中心、云平台等数字基础设施,完善文化产业“云、网、端”基础设施,打通“数字化采集—网络化传输—智能化计算”数字链条。鼓励数字文化企业参与企业级数字基础设施开放合作,完善文化产业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所需基础数据、计算能力和模型算法,推动传统文化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加强APP、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文化领域数字经济生产要素,促进产业互联互通。主动对接新基建,用好新基建政策、平台、技术,提升数字文化产业发展水平。
(六)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围绕数字文化产业技术创新需求,集聚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研究院、研发中心等创新机构资源,加快数字化转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支持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推动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域成果转化。支持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在文化产业领域的集成应用和创新,建设一批文化产业数字化应用场景。推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间技术要素流动,鼓励通过许可、转让、入股等方式推动技术要素向中小微企业转移。
(七)激发数据资源要素潜力。支持文化企业升级信息系统,建设数据汇聚平台,推动全流程数据采集,形成完整贯通的数据链。支持上下游企业开放数据,引导和规范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流动,打通传输应用堵点,提升数据流通共享商用水平。构建文化领域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建设可信数据流通环境,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文化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和服务等环节产品开发,发展数据驱动的新业态新模式,打造文化数据产品和服务体系。加强文化消费大数据分析运用,促进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强化数据安全,构建文化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引导企业增强数据安全服务,提高数据规范性和安全性。
(八)培育市场主体。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数字文化企业,引导互联网及其他领域龙头企业布局数字文化产业。支持“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发展,扶持中小微数字文化企业成长,培育一批细分领域的“瞪羚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发挥产业孵化平台和龙头企业在模式创新和融合发展中的带动作用,通过生产协作、开放平台、共享资源等方式,带动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发展。引导支持文化企业加大对数字技术应用的研发投入,支持自主或联合建立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等机构,推动产品服务和业务流程改造升级。
(九)构建产业标准体系。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强数字文化技术标准应用,以标准建设促进产业发展。发挥标准对产业的引导支撑作用,推动虚拟现实、交互娱乐、智慧旅游等领域产品、技术和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形成数字文化产业标准体系。加快我国标准国际化进程,加强手机(移动终端)动漫国际标准和数字艺术显示国际标准应用推广。
三、培育数字文化产业新型业态
(十)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对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让优秀文化资源借助数字技术“活起来”,将所蕴含的价值内容与数字技术的新形式新要素结合好,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文化场馆、文娱场所、景区景点、街区园区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将创作、生产和传播等向云上拓展。支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新媒体传播推广,鼓励线下文艺资源、文娱模式数字化,创新表现形式,深化文化内涵。鼓励依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数字文化产品,助力扶贫开发。
(十一)深化融合发展。以数字化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实现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融合。加强数字文化企业与互联网旅游企业对接合作,促进文化创意向旅游领域拓展。推进数字文化产业与先进制造业、消费品工业、智慧农业融合发展,与金融、物流、教育、体育、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发展品牌授权,提升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品牌价值和文化价值。促进数字文化与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在线新经济结合,发展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线上内容生产新模式。推动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公共文化场馆的应用,丰富公共文化空间体验形式和内容。
(十二)发展平台经济。深入推进“互联网+”,促进文化产业上线上云,加快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培育文化领域垂直电商供应链平台,形成数字经济新实体。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发文化服务功能和产品、举办文化消费活动,支持互联网企业打造数字精品内容创作和新兴数字文化资源传播平台,支持具备条件的文化企业平台化拓展,培育一批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平台企业。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文化文物单位、旅游景区度假区合作,探索流量转化、体验付费、服务运营等新模式。引导“宅经济”健康发展,鼓励线上直播、有声产品、地理信息等服务新方式,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
(十三)培育云演艺业态。推动5G+4K/8K超高清在演艺产业应用,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引领全球演艺产业发展变革方向。建设“互联网+演艺”平台,加强演艺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支持演艺机构举办线上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打造舞台艺术演播知名品牌。推动文艺院团、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场所数字化转型,促进戏曲、曲艺、民乐等传统艺术线上发展,鼓励文艺院团、文艺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展演,让更多青年领略传统艺术之美。培养观众线上付费习惯,探索线上售票、会员制等线上消费模式。提高线上制作生产能力,培育一批符合互联网特点规律,适合线上观演、传播、消费的原生云演艺产品,惠及更多观众,拉长丰富演艺产业链。
(十四)丰富云展览业态。支持文化文物单位与融媒体平台、数字文化企业合作,运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等数字技术开发馆藏资源,发展“互联网+展陈”新模式,打造一批博物馆、美术馆数字化展示示范项目,开展虚拟讲解、艺术普及和交互体验等数字化服务,提升美育的普及性、便捷性。支持展品数字化采集、图像呈现、信息共享、按需传播、智慧服务等云展览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推进文化会展行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支持举办线上文化会展,实现云展览、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探索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
(十五)发展沉浸式业态。引导和支持虚拟现实、增强现实、5G+4K/8K超高清、无人机等技术在文化领域应用,发展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产品,推动现有文化内容向沉浸式内容移植转化,丰富虚拟体验内容。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园区街区等运用文化资源开发沉浸式体验项目,开展数字展馆、虚拟景区等服务。推动沉浸式业态与城市公共空间、特色小镇等相结合。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沉浸式娱乐体验产品,提升旅游演艺、线下娱乐的数字化水平。发展数字艺术展示产业,推动数字艺术在重点领域和场景的应用创新,更好传承中华美学精神。
(十六)提升数字文化装备实力。瞄准数字文化领域关键核心技术装备,实现重要软件系统和重大装备自主研发和安全可控,提升数字文化装备制造水平。加强高端软件产品和装备自主研发及产业化,支持内容制作、传输和使用的相关设备、软件和系统的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加强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在智能文化装备生产各环节的应用,提升沉浸式设施、无人智能游览、可穿戴设备、智能终端、无人机等智能装备技术水平。支持文物和艺术品展陈、保护、修复设备产业化及应用示范。
(十七)满足新兴消费需求。顺应商业变革和消费升级趋势,促进网络消费、定制消费、体验消费、智能消费、互动消费等新型消费发展。注重新技术对文化体验的改变,创新文化消费场景,培育壮大云旅游、云娱乐等新型消费形态。提高文化消费便捷程度,推广电子票、云排队等网络消费新方式,提升数字化预约能力。支持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产品,推动数字文化融入夜间经济,激发夜间消费活力,为夜间经济增光添彩。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发挥线上交流互动、引客聚客、精准营销等优势,引导线上用户转化为实地游览、线下消费。
四、构建数字文化产业生态
(十八)推动产业链创新与应用。加快数字文化产业链建设,打好“建链、强链、延链、补链”组合拳,提高产业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文化产业链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打造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产业链体系。发展产业链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产业链核心企业、文化金融服务中心等建立产业链金融服务平台,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融资服务。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建立数字文化产业链链长工作制,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水平。
(十九)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强化创新驱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联合的数字文化产业创新中心,探索开放协同创新模式。培育新就业形态、增加新就业岗位,开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线上创业就业,发展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实现灵活就业、分时就业。建设创新与创业结合、孵化与投资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数字文化双创服务平台,支持各类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载体打造数字文化“双创”服务体系。发挥资本对文化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促进作用,用好风险投资和天使投资,加强对创业企业的融资扶持。
(二十)融入区域发展战略。建设一批数字文化产业集群,鼓励数字文化产业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国家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等重点功能平台集聚。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区域发展战略,培育若干产业链条完善、创新要素富集、配套功能齐全的数字文化产业发展集聚区。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与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国家文化公园,与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发展相衔接,以市场化方式促进产业集聚,实现溢出效应。
(二十一)优化市场环境。对数字文化产业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包容审慎、鼓励创新,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留足发展空间。完善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数字文化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评价、权益分配和维护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价值实现。支持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创新发展。
(二十二)深化国际合作。推进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互动,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一批海外年轻用户喜爱的产品。创新数字文化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数字贸易。深化数字文化产业“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打造交流合作平台,向“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提供数字化服务,合作开发数字化产品。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务、项目合作、海外并购、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参与境内外综合性、专业性展会,支持线上文化产品展览交易会等新模式。
五、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数字文化产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加强与经济、科技、金融等部门协作和政策衔接,统筹部署和落实相关任务措施。运用数字化思维,促进形成政企多方参与、高效联动、信息共享的治理体系,提升数字化治理能力。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成效,宣传推广典型案例,以“线上线下”产业招商、优质项目遴选、政银企对接等形式,充分调动产业链上下游和消费者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四)完善政策环境。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通过试点示范、重大工程等,加快补齐短板、解决共性问题,引导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密切跟踪产业发展,开展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等投资政策,支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文化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数字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将数字文化产业纳入各地相关政策落实体系。在民生、公益、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项目中积极选用数字文化产品和解决方案。
(二十五)强化要素支撑。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符合数字文化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支持数字文化企业开展债券融资,推进设立数字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文化企业利用多渠道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规范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数字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一批兼具文化内涵、技术水准和创新能力的数字文化产业复合型人才。完善数字文化产业人才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机制,突出导向管理、思维创新和实务培养。依托国家文化人才培训基地和相关高校加强数字文化产业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企业创新合作模式,共建实训基地。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国际化人才培养。
文化和旅游部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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